清光绪年间“湘中岁首有所谓灯戏者,初出两伶,各执骨牌二面,对立而舞,各尽其态”。“灯戏’’乃指花灯、地花鼓一类的歌舞演唱形式。
长沙花鼓戏就是在这种民间歌舞的基础上,吸收劳动山歌、走场牌子和戏曲音乐发展起来的。最初由歌舞形式的地花鼓发展为较有故事情节的对子花鼓;其后发展为“三小戏”(小旦、小生、小丑),逐渐具有戏剧性质,为草台班演出阶段;后来吸收其他剧种的腔调、伴奏和表演等艺术表现手法成为戏曲剧种。
它的产生和形成都在民间,而不像其他剧种那样先由宫廷、上层社会提倡然后再传到民间,因此极具群众性。解放前,长沙花鼓戏被统治者视为淫戏,严令禁演。1909年(清宣统元年)长沙城曾贴有禁演花鼓戏的“四言训示”:“省垣首善,敦俗为先,淫戏卖武,谕禁久宣”。艺人常被提锣毁箱或抓去坐牢游乡。尽管如此,花鼓戏不但屡禁不绝,反而愈禁愈炽。正如《醴陵县志》所载:“采茶一名花鼓,政府以其导淫,悬为历禁,然农村往往于新春偷演,禁不能绝”。
人们瞒过官府耳目,于夜深人静之时,深山野岭之处,铺4只扮桶,搭几块门板,以晒垫盖顶,缚草为台,尽情唱演,尽情观赏,所以演花鼓戏的班子曾一度被称为“草台班”。民国后禁令松弛,1920年有“义和班”进入长沙正式演出。1930~1940年又有“得胜班”在长演出,维持时间最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