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沙花鼓戏来源于民间歌舞说唱艺术。演唱时均以长沙方言为统一的舞台语言;故通称长沙花鼓戏。其音乐曲调有川调、打锣腔、牌子、小调4类约200余支,有传统剧目336个。以表演“三小”(小生、小旦、小丑)戏为特色,反映民间生活为主,多以生产劳动、爱情或家庭矛盾为题材,语言生动;幽默诙谐,通俗易懂,富有浓厚的乡土气息。
清代中期以前,长沙一带盛行“地花鼓”、“花灯”和“竹马灯”。清代中叶以来,花鼓戏逐渐流传开来。旧时各地名称不同,宁乡一带称之为“打花鼓”,浏阳各乡称为“花鼓灯”和“竹马灯”,长沙望城一带和醴陵地区称其“采茶戏”,本世纪40年代,有人称之为“楚剧”。乡间则统称为花鼓班子,以班主命名,诸如得胜班、土坝班、大兴班等。距今已有一百六十余年。
长沙花鼓戏脱胎于湘中各地的山歌、民歌和民间歌舞,是在丑、旦歌舞演唱的“对子花鼓”基础上发展形成的。其历史可分为三个阶段。一是“两小戏”阶段。这是长沙花鼓戏的雏形。与丑、旦歌舞演唱的“对子花鼓”既有联系又有区别。第二阶段是“三小戏”阶段,这是花鼓戏正式形成并最具特色的阶段。时间大约在清代道光至同治年间(1821~1874年)。“三小戏”是“两小戏”的发展,在丑、旦演唱的基础上,加入了小生行当,使花鼓戏脱离了歌舞演唱的旧套。“多行当本戏”为第三阶段。“多行当本戏”在“三小戏”的基础上增加了生、净等表演行当,剧目也从原来以小戏或折子戏为主而逐步变为搬演故事完整的本戏。在这个阶段,长沙花鼓戏的声腔得到了完善,剧目进一步扩大,角色行当进一步发展,成为一种表现力丰富、生活气息、地方特色十分浓郁的地方戏曲剧种。
清光绪年间,“湘中岁首有所谓灯戏者,初出两伶,各执骨牌二面,对立而舞,各尽其态”。“灯戏’’乃指花灯、地花鼓一类的歌舞演唱形式。长沙花鼓戏就是在这种民间歌舞的基础上,吸收劳动山歌、走场牌子和戏曲音乐发展起来的。最初由歌舞形式的地花鼓发展为较有故事情节的对子花鼓;其后发展为“三小戏”(小旦、小生、小丑),逐渐具有戏剧性质,为草台班演出阶段;后来吸收其他剧种的腔调、伴奏和表演等艺术表现手法成为戏曲剧种。它的产生和形成都在民间,而不像其他剧种那样先由宫廷、上层社会提倡然后再传到民间,因此极具群众性。解放前,长沙花鼓戏被统治者视为淫戏,严令禁演。1909年(清宣统元年)长沙城曾贴有禁演花鼓戏的“四言训示”:“省垣首善,敦俗为先,淫戏卖武,谕禁久宣”。艺人常被提锣毁箱或抓去坐牢游乡。尽管如此,花鼓戏不但屡禁不绝,反而愈禁愈炽。正如《醴陵县志》所载:“采茶一名花鼓,政府以其导淫,悬为历禁,然农村往往于新春偷演,禁不能绝”。人们瞒过官府耳目,于夜深人静之时,深山野岭之处,铺4只扮桶,搭几块门板,以晒垫盖顶,缚草为台,尽情唱演,尽情观赏,所以演花鼓戏的班子曾一度被称为“草台班”。民国后禁令松弛,1920年有“义和班”进入长沙正式演出。1930~1940年又有“得胜班”在长演出,维持时间最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