卖身 童伶多因家庭贫苦而卖身戏班,民谚有“父母无修世,卖仔去做戏。”童伶卖身年龄一般在10岁至15岁左右,身价有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,或以数斗米至数担谷计。卖身期限为7年10个月,据老艺人反映,余下二个月可以给他们找新的班主,实际为8年。但为何定此年限则不得而知(有一说是以变声期为限)。
童伶制是旧戏班最落后、最残酷的奴隶制度。童伶卖身时要由父母立下卖身契,除写明价钱、年限外,还要写明其生死与戏班无关。童伶卖身后就失去人身自由,行动、大小便都要由亲丁看管,就连父母来看望也不让相见。班主为使童伶延长更声期,千方百计控制其发育,包括不准洗澡、控制饮食和睡眠等。童伶一律集体行动,留长发,一色蓝衣服,就像一群小囚犯。
学戏 童伶多不识字,因此要靠教戏先生逐字逐句教习强记。教戏先生教戏时,手拿藤条,稍不如意,就捅、打。童伶学戏,要靠他的天赋,天赋较好的,挨打的次数就较少些。稍长学艺,就要正式拜师。拜师要烧香磕头,敬师如父母,但稍不如意,也要挨师父骂打,有时挨教戏先生骂打后,还会因不为师父争脸而再受骂打。童伶不能偷看师父们演戏,有些好的动作也只能偷学,如被发觉,也要挨骂打。童伶就是在骂打中学会各门表演艺术,因此谣谚谓“戏人贱骨头,无打不成戏”。
刑罚 童伶经常要受各种刑罚。据正天香潮剧团对老艺人的调查统计,对童伶的刑罚多达30多种。戏演不好受打是不在话下,有时演得好台下喝彩也要挨打,意为防止骄傲。
戏班经常要“抄公堂”,“抄公堂”时几乎所有的童伶都要挨打。如发生事故(如逃跑、偷睡、演错等)则当事者重汀,如戏演不好或斗戏斗输连主要角色也要重打。
童伶在演出时在台内只能站不能坐。
对童伶的刑罚,较通常的是打脚腿(童伶出身的演员也叫“打脚腿出身”或“苦班出身”)、打手掌、夹手指、撑眼皮、锁笼脚、罚跪等,而对于不堪虐待而逃跑的童伶,一旦被抓回,所受的刑罚就更残酷。有的连续几天被吊打;有的捆绑后锁在箱笼中,不给吃饭,更有甚者用刀割破屁股沟,撒上盐,使之痛不欲生。对童伶的刑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,即为了使其能继续演戏,不能伤其面部或断其手足。
建国后,取消了童伶制,烧毁所有卖身契,旧戏班的等级制也逐步消除。